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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河北衡水某中学一老师上网课时,要求多位学生投屏聊天记录并拍照。一同学好友称该老师行为未征得学生同意,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,非常气愤。对此,故城县教育局一工作人员表示,会交给相关科室调查核实并处理。
网上对于此事的评价不一,有人认为可能是学生上网课不认真或者老师怀疑学生作弊,出发点是好的;也有人批评老师行为过度,不尊重学生。
不妨从法律角度看看该老师的行为,笔者认为,此举涉嫌违反三部法律。首先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在移动互联网时代,手机聊天记录属于每个公民独有的隐私,即便再亲密的关系平时都难以逾越这条红线,何况师生之间。如果利用老师职务的威严,去要求学生让渡自己的隐私并公之于众,这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益,涉嫌违法。
其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,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侵犯学生隐私权,将他们的聊天记录投屏公之于众,无异于“公开处刑”,有些刻薄。每个人都有基本的尊严,需要得到尊重与保障,即便是犯错、犯法之人也不例外,何况未成年人。司法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去调取普通人的信息时,都需要相应的程序审批与法律文书,不得泄漏相关隐私,举重以明轻,老师去处理可能存在错误的学生时,也应当保有基本的底线。
最后是教师法第八条对老师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,包括应当遵守法律,为人师表,应当关心爱护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等。老师在行使自己的教育权利时,需要以法律为底线。为人师长,一个不当的举动,可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学生的成长。同时,法律赋予老师教育的权利,职业赋予老师教育的威严,不是让老师去伤害学生的,而是期待他们以丰厚的学识、崇高的道德、成熟的经验悉心培养学生。
面对学生的错误,老师应该有更体面、更温和、更善良、更有效的方式去处理,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侵犯隐私、侮辱人格。这样可能会让学生害怕,但不会让学生敬畏并深刻反思。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学生因老师的不当行为受到刺激而发生意外,那老师是否合法合规就成了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。因此依法教育,保护的不只是学生,还有行使教育职权的老师。把握好法律的红线,才能站好岗位的底线。(刘京成)
来源 红星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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