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相关资料图)
随着多地气温聚降,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。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应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,不过,记者采访发现,这笔津贴年年呼吁,却年年“遇冷”,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。专家建议,对明显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、工种,要围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,促进低温津贴制度落地。(12月19日《工人日报》)
近些天,随着全国多地气温骤降,多地开启了“速冻”模式,这对广大户外劳动者而言,无疑是一种考验。
据了解,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,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得不常年从事户外劳动,比如:环卫工人、交通警察、外卖小哥、快递小哥等等,他们往往是在炎炎夏日冒酷暑,在寒冷冬日顶寒风,正是有了他们的辛勤付出,才换来我们城市的整洁,交通的畅通,生活的便捷。可以说,这些户外劳动者无疑是值得尊敬的,更值得社会各界的关爱。而给他们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和低温津贴就是一种最好的关爱。
近年来,各地各用人单位基本上能按时给户外劳动者发放相应的“高温津贴”,但却往往忽略了“低温津贴”。这显然是一种“失误”。
众所周知,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,属于法定劳动津贴。而同样,低温津贴也是用人单位给予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,也属于法定劳动津贴。因此,用人单位有义务给户外劳动者发放“高温津贴”,自然也有义务给户外劳动者发放“低温津贴”。
近年来,各地也相继出台规定,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发放“低温津贴”。但一些用人单位却往往是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,或是“一只耳朵进一只耳朵出”,致使发放“低温津贴”成了一种奢望,一道难题。
因此,笔者以为,要防止发放“低温津贴”成为一道难题,还需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部门的“双向发力”。一方面,工会作为职工的“娘家人”,应切实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,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,加强对一线户外劳动者低温作业、露天作业的监督检查,一旦发现存有“打折扣”或不及时发放“低温津贴”的现象,就要予以督促整改。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,工会组织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组织。另一方面,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履职,要为户外劳动者“撑腰”,既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《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规定》等法规政策的要求,严格落实“低温津贴”的发放,又要通过法律渠道给予一定的惩处,从而倒逼用人单位按时、足额发放“低温津贴”。
同时,户外劳动者也要学会维权。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为户外劳动者畅通维权绿色通道,鼓励广大户外劳动者积极大胆举报,既要保障广大户外劳动者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,又要帮助广大户外劳动者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,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。
当然,除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发放“低温津贴”外,还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户外劳动项目和作业方式,或为寒冷季节的户外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、劳动保护设施等服务,以减轻劳动强度,达到关爱户外劳动者的目的,这远比发放“低温津贴”要强得多。(叶金福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