驱车从济南到商河,过黄河后的第一站就是玉皇庙。这里被誉为玻璃制造小镇,也是全省首个国家级的特色小镇。随着大企业的落户扎根,带动辖区经济、推进城镇化的同时,民商事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。在人员配备仅10人的玉皇庙法庭,要管辖玉皇庙镇、白桥镇的100多个行政村,服务人口达到十万。在人少案多服务范围广的情况下,玉皇庙法庭的结案率和调撤率仍在逐年提升。据了解,在办案过程中,他们确定责任清单,明确岗位职责,设计案件办理流程,标记节点时限,让审判团队真正发挥“1+1+1>3”的效果,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。
◎山东商报·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陈宜森 张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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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人少案多服务范围广的商河县人民法院玉皇庙法庭,结案率和调撤率仍在逐年提升。
“通联法官”主动“上门服务”
“辖区里有十万多人,虽说企业多,涉企案子能占全年收案的三分之一,但剩下的却大都是民事类的邻里纠纷、家长里短的案子。”商河县人民法院玉皇庙法庭庭长赵雷鸣表示,不论商事还是民事案件,法官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,能调解成功的案子就有可能从根源上解决双方的矛盾,“我们法官办案子,不就是要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嘛。”玉皇庙法庭法官张菁说。
玉皇庙法庭虽然只有2名员额法官,但对于辖区里的行政村他们“门儿清”,“一个法官手里包村几十个,哪个村里谁和谁有矛盾,谁家比较困难,法官们都知道。”因此,他们也是这些村的“通联法官”,负责所包村的纠纷处理、帮扶等工作。法庭人员在办案期间,对于路途遥远,出行不便的当事人,多选择“上门服务”,能调解的尽量在家门口调和家长里短。
今年10月份,赵雷鸣接到一通“求助”电话,是包村的村干部打来的,村干部表示自己村里有两位老人因为孩子不赡养问题,已经连续两天夜宿楼道。“老人的两个儿子怎么也说不通,老两口要去法院起诉俩儿子。”村干部说。接到电话后,赵雷鸣赶忙表示,“天儿这么冷,老人行动不便,还是我跑一趟吧。”随后赵雷鸣来到村委会,老人看到法官立刻哭诉起来:“俺儿子不孝顺,俺老两口已经在楼道里睡了两天了”。经询问得知,老两口均年过七十,婚后有两个儿子,孩子大了都各自有了自己的家。村里征地拆迁,安置楼房已经分配下来了,两个儿子因赡养老人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。
了解情况后,赵雷鸣从化解矛盾的目的考虑,当即决定进行诉前调解。他先给老人的两个儿子打电话沟通,让他们到村委会来共同协调处理此事。经与双方沟通,小儿子称自己赡养老人多年,大哥不尽赡养义务,还把老人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,心理不平衡。大儿子则以与兄弟之间没有达成赡养协议为由,拒不让老人到他家中入住。赵雷鸣在充分了解双方想法后,耐心给双方辨法析理,经过一上午努力,终于说服了兄弟二人,同意两人轮流赡养老人,并向两位老人承认了错误。双方签订了赡养协议,顺利调解成功。
积谷防饥,养儿防老。自古以来养老问题都是老百姓关注的大事儿。然而,在现实生活中,许多家庭由于各种矛盾纠纷的累积,一些老人并没有得到子女们的悉心照顾。本案中,老人的两个儿子都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,一方不得因另一方未尽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,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为人子女应有尽孝之念,而非一味强调自身客观困难。
“被动收案”到“提前介入”
“玉皇庙规模以上的企业占全县的三分之二,是商河县招商引资最多的乡镇。”赵雷鸣表示,因生产经营销售引发的各类涉诉纠纷比较多。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,玉皇庙法庭积极做好案件协调工作,使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、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。
据了解,玉皇庙法庭接收的企业案件每年有157件左右,大部分为买卖合同、建筑施工合同、劳务合同、商品房销售合同等,民商事案由几乎全包括。其中合同纠纷较为普遍,张菁表示,处理商事案件,主要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,引导企业诚信经营、依法经营、规范经营。对待涉企的商事纠纷,大多是根据企业案件情况,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,然后有针对性地予以指导,给出合理化建议。张菁表示,例如买卖纠纷,企业经营过程中账务来往往往不规范。由于两企业间建立起了长期固定的“信任”合作,以前没有出现矛盾和问题的时候没事,一旦企业间发生纠纷,就是一笔“烂账”。例如今年初,一包装企业老板拿着自己手抄的账本来法院起诉,账本上既没有收货方的确认签字,也没有正规的结算单,在这种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下,法官也只能提醒他在交易中要留存证据,提高法制意识,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。最终在法官的帮助和提醒下,这位老板提供了一些微信对话记录,通过双方对话以及对方的“收到货”等确定性话语,最终帮原告追回部分损失。
为了能够更好的普法进企业,法官定期会到企业走访调研,结合接收的案例,深入了解企业的困难,在发现企业间经济来往账务方面不规范,以及该签署合同时不签合同,往往依赖于口头协议等问题时,法官主动给出建议。法官通常会根据实际案情,建议企业平时经营时要定期结算,哪一笔款对应的是哪一批货,要有明确账务。“从被动收案到提前介入,我们也是希望企业打破原始合作方式,都能做到规范经营。”张菁说。
“禁反言”给事实“立字据”
在玉皇庙法庭,大量的案件能够在诉前解决的,大都走诉前调解程序,但是有些调解后仍然无法解决的案件只能开庭宣判。但在开庭过程中,法官们遇到的最“头疼”的事儿就是之前调解时双方认可的事实,庭审期间一方或双方均不认可。“为了确定之前说过的话还算不算数,又得掰扯一阵子。”张菁表示,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频繁发生,他们借用商河法院开展的“无争议事实记载”做法,也就是“禁反言原则”,即在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时,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,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,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。经双方签字确认后,如无特殊情形,当事人无须在诉讼过程中就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。“这也相当于给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立了个字据。”赵雷鸣说。
据了解,前不久商河法院受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。6名务工人员起诉该项目的开发商、总承包方、各分包方、实际施工人等7人,调解期间,原告提供了实际施工人出具的欠条,“这个实际施工人给6人分别出具了欠条,因此在调解过程中,双方均认可欠款事实以及欠款数额。”张菁表示, 在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和诉讼材料的情况下,法官指导调解员进行无争议事实归纳,并制作“无争议事实记载”表,在充分告知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的相关权利义务,并征得双方同意后,双方当事人现场在诉前调解“无争议事实记载”表上签字确认。诉前调解阶段因无法达成调解,案件转入速裁团队进行审理。根据此前诉前调解中心出具的“无争议事实记载”,固定了部分事实,承办人员接案后迅速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最终,被告方一次性付清6名务工人员的欠款,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。
经诉前调解记载的无争议事实,经法院审查认定后省去了当事人对记载事实的举证、质证环节,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,同时防止当事人调解阶段认可的事实,审理阶段又不予认可,而对方当事人却无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形出现,“无争议事实记载”客观上促进了当事人的诉讼诚信,提高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